“就你們法院麻煩,我去了好多單位,從來沒有這樣的。”
“進公安局都不需要安檢,更不用說其他機關單位了,為什么偏偏法院要安檢?”
“我是來打官司的,這里又不是機場,也不是火車站。太不親民了吧,這不是典型的門難進嗎?”
……不少來訪群眾都有過不同的抱怨。
進入法院為什么要安檢呢?嚴格安檢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和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!法院是社會矛盾的集中地,不少訴訟當事人本身都是帶著一定的情緒進入法庭的。如果沒有嚴格安檢,各種管制、違禁品等危險物品都將隨時出現,法院干警和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很難得到有效保障!由此可見,法院的安檢門不是隔絕法官與當事人的門,更不是“刁難”來訪群眾的門,而是守護大家安全的門。 接下來一起來了解一下法院安檢需要注意些什么呢? (一)檢查核對來訪人員證件是否與本人一致后進入安檢場所; (二)持身份證登記,采集身份信息; (三)持有效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職務的檢察人員、律師有效證件可以通過專用通道進入; (四)來訪人員通過安檢門,隨身攜帶箱包通過X光機安檢,除訴訟所需物品外,其他物品存放寄存柜; (五)配合安檢員,進行人工安檢后進入法院; 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》第九條: (一)是否超過有效期; (二)照片、姓名、年齡、性別等相關要素是否與持證人相符; (三)準予旁聽的證件是否與旁聽的案件和法庭相符; (四)通過訪客系統,對受檢者進行證件登記錄入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》第七條: (一)無證件、偽造、冒用他人證件的; (二)未成年的(經法院批準的除外); (三)精神病和醉酒的; (四)被剝奪政治權利、正在監外服刑和被監視居住、取保候審的; (五)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不聽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; (六)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》第八條: (一)未經法院允許的各種錄音、錄像、攝影器材等限制物品; (二)禁止私人攜帶的槍支、刀具和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; (三)易燃易爆物品、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物品; (四)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審判秩序的物品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》第十三條:對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不服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受檢者,應阻止其進入審判法庭。不聽勸告者,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當移交公安機關: (一)使用偽造、變造的身份證件; (二)哄鬧、沖擊安全檢查場所; (三)搶奪警用裝備; (四)發現公安機關通緝的違法犯罪嫌疑人; (五)隨身攜帶屬于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個人持有和攜帶的管制器具、危險物質; (六)其他應當移交公安機關的情形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》第十二條: (一)對限制物品實行寄存制。對限制物品的物主證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數、型號進行登記,經受檢者確認簽字后,發給寄存號牌。限制物品暫時寄存于物品柜內,待庭審結束后,憑本人證件和號牌,在確認物品齊全、完好并簽字后取回寄存物。對寄存物品應妥善保管,防止損壞或遺失; (二)對不許私人攜帶的槍支、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繳,由司法警察部門統一處理; (三)對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、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和其他不得帶入法庭的物品,在確保沒有危險的情況下,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予以收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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